1996年12月4日,大连港务局轮驳公司的拖轮为即将离泊中波公司的“李白”轮船进行拖带作业。拖轮水手李某按拖轮拖带作业铃声指示走到船的艏带缆桩前部,俯身整理引缆绳做带缆工作准备。这时候,“李白”轮水手长等三人未认真观察拖轮船艏环境,也没有向拖轮警示,便擅自

admin2009-05-14  24

问题 1996年12月4日,大连港务局轮驳公司的拖轮为即将离泊中波公司的“李白”轮船进行拖带作业。拖轮水手李某按拖轮拖带作业铃声指示走到船的艏带缆桩前部,俯身整理引缆绳做带缆工作准备。这时候,“李白”轮水手长等三人未认真观察拖轮船艏环境,也没有向拖轮警示,便擅自指挥轮船向拖轮艏撇缆。其胶制撇缆头击中刚站起身的李某头顶,致使李某当即休克倒地。三个月后,李某脑震荡病理改变,出现表情呆板、反应迟钝等症状。经鉴定李某患帕金森氏综合症,属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脱离治疗者,即医疗依赖。至起诉,李某已支出医疗费、鉴定费等两万余元。李某1996年12月前平均月工资1491元,1997年1月起每月实得生活费734元,每月减少757元收入。至李某法定退休年龄,将减少收入80999元;医疗依赖药物费用每年10950元,至2015年李某需支付208050元。后李某向大连海事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波轮船公司进行赔偿。下面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李某为中波公司的“李白”号轮船拖带作业属于职务行为,并没有违背作业习惯和规章制度,故不能认为其具有民事过错
B、“李白”轮的水手长擅自行使指挥权,虽未尽谨慎义务,违章作业,致使李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但其违章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不能判定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轮船公司因此也就不必依法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
C、按照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应与受害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相符,即侵权行为人应对其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全部损失进行赔偿,应按损失与赔偿相等的完全赔偿原则来确定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
D、对于本案来说,只赔偿生活补助费而不补偿工资对受害人李某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加害人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不会因赔偿李某工资收入而在经济上陷入困难,而李某如果得不到工资收入损失赔偿,其本人及依靠其抚养的人的生活将受到严重影响

答案1,4,8

解析 本案中,李某为中波公司的“李白”号轮船拖带作业属于职务行为,且按照作业习惯和规章行为,故不能认为其具有民事过错;“李白”轮的水手长擅自行使指挥权,未尽谨慎义务,违章作业,致使李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其违章行为与伤害后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轮船公司因此也就必须为其工作人员的不法职务行为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故A项正确,B项错误。CD项的所述符合我国侵权法的一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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