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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admin
2015-06-28
17
问题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请根据本条规定回答动产质权的含义和特征。
选项
答案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给债权人实际占有,以此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得以该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具有如下特征: ①动产质权是一种约定担保物权。 ②动产质权的客体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动产。 ③动产质权是转移质物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押期间,质押财产转由质权人占有。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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