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 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 00吨精铝锭

admin2018-09-26  220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个供货合同,约定由乙公司在一个月内向甲公司提供一级精铝锭100吨,价值1 30万元,双方约定如果乙公司不能按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须向甲公司支付货款价值0.1%的违约金。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乙公司在两个月后才给甲公司交付了1 00吨精铝锭,甲公司验货时发现不是一级精铝锭,而是二级精铝锭,就以对方违约为由拒绝付款,要求乙公司支付一个月的违约金39000元,并且要求乙公司重新提供100吨一级精铝锭。但是乙公司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过错,而是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所然,不应该支付违约金,而且所提供的精铝锭是经过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甲公司不应当小题大做,现在精铝锭供应比较紧张,根本不可能重新提供精铝锭。甲公司坚持乙公司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履行合同。双方为此发生争议,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履行合同。乙公司在答辩状中称,逾期供货不是自己的本意,也不是自己所能控制得了的,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应当支付39000元之多,这个请求不公平。
问:(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有无依据?
(3)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有无依据?
(4)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有无依据?

选项

答案(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 (2)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和重新提供一级品标准的说法是有合同依据的。 (3)乙公司主张不能按时供应货物是由于组织货源的原因造成的,不应当由自己负责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因为不能组织货源是正常的市场风险,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责任。 (4)乙公司主张违约金的数额太高了,自己不应当承担这么多的违约金的说法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39000元违约金相当于合同金额的3%,并不是很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约定过高或者过低的违约金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调整,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但是本合同争议中的违约金金额仅占合同金额的3%,不能适用前述《合同法》的规定。

解析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893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