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

admin2018-06-22  30

问题 (2011年)案情:甲公司职工黎某因公司拖欠其工资,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发生争吵,王某一怒之下打了黎某耳光。为报复王某,黎某找到江甲的儿子江乙(17岁),唆使江乙将王某办公室的电脑、投影仪等设备砸坏,承诺事成之后给其一台数码相机为报酬。事后,甲公司对王某办公室损坏的设备进行了清点登记和拍照,并委托、授权律师尚某全权处理本案。尚某找到江乙了解案情,江乙承认受黎某指使。甲公司起诉要求黎某赔偿损失,并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诉讼中,黎某要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其劳动报酬。审理时,法院通知江乙参加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损失,但对甲公司要求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的请求、黎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劳动报酬的请求均未作处理。
    问题:
王某、江甲、江乙是否为本案当事人?各是什么诉讼地位?为什么?

选项

答案(1)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因为本案是以甲公司名义提起诉讼的。王某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直接代表甲公司参加诉讼。 (2)江甲、江乙是本案的共同被告。(根据新民诉法解释,答案有改动)

解析 当事人适格是作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通常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适格当事人。也即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原则上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1)本案是因甲公司财产受江乙的打砸行为遭受损失而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但法定代表人不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仍为企业法人。所以,王某不是本案当事人,只能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甲公司进行诉讼。
(2)本案中对甲公司的侵权行为是由江乙实施,但江乙为未成年人(17岁),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江甲作为江乙的监护人,并没有对甲公司实施侵权行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根据《民诉法解释》第六十七条,江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造成他人损害,江乙和其监护人江甲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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