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某向某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但某县政府以申请办证引起与张某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为由立案,在组织孔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决定,认定土地属于孔某。张某认为该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由其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

admin2014-02-24  24

问题 孔某向某县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为其核发土地使用证,但某县政府以申请办证引起与张某发生土地权属纠纷为由立案,在组织孔某与张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对双方的土地权属争议作出决定,认定土地属于孔某。张某认为该土地使用权应确定由其享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县政府的处理决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卷二—43,单)

选项 A、本案应由某县法院管辖   
B、本案的审理对象是县政府为孔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   
C、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合法,应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D、若孔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对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   

答案D

解析 根据《行政案件管辖规定》第1条第(1)项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属于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但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可以除外。在本案,被告是县政府,但是,张某起诉要求撤销县政府认定土地属于孔某的处理决定,并非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A项错误。考生需要注意的是,认定土地属于孔某与对土地权属进行登记,两者虽然有所关联,但是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前者政府需要实质调查并作出决定,后者则只进行形式性的审查,考生千万不要想当然的认为二者是同一行为。
在本案,张某起诉要求撤销县政府认定土地属于孔某的处理决定,法院的审理对象也应当是县政府对土地权属认定的处理决定,而非为孔某核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故B项错误。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1)项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因此,如果县政府的处理决定合法,应判决维持,而非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第三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故D项正确。本题答案为D。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i7D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