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admin2022-03-08  32

问题 李某为其子投保了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期限5年,保费已一次缴清。两年后其子因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并已执行。李某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对此,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选项 A、依照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B、根据李某已付保费,按照保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
C、可以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返还保险费
D、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全额返还保险费

答案B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保险法》第67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犯罪导致其自身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本题中被保险人李某的儿子因为故意犯罪而被判处并执行死刑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予以退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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