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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丁、戊为保证人,但是均未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甲到期不能还款,丙经乙请求承担了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行使追偿权仅得40万元,其余部分甲无力清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丁、戊为保证人,但是均未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甲到期不能还款,丙经乙请求承担了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行使追偿权仅得40万元,其余部分甲无力清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dmin
2019-09-18
20
问题
甲向乙借款100万元,丙、丁、戊为保证人,但是均未约定各自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甲到期不能还款,丙经乙请求承担了10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承担保证责任后,对甲行使追偿权仅得40万元,其余部分甲无力清偿。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选项
A、丙、丁、戊属于连带共同保证人
B、如果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有权请求丙、丁、戊三人之中任何一人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
C、丙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只能先向债务人甲追偿
D、丙可以向丁追偿20万元,向戊追偿20万元
答案
A,B,C,D
解析
所谓连带共同保证,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数额或者保证数额约定不明的共同保证。在本案中,乙的债权上同时存在三个保证,丙、丁、戊三人均担任保证人,属于共同保证,由于均未约定担保数额,便是连带共同保证,因而,A选项正确。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各保证人对债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者数个保证人主张全部债权。在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则,如果甲不履行到期债务,乙有权请求丙、丁、戊三人之中任何一人承担10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而,B选项正确。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其可以向债务人金额追偿,也可以向其他保证人按照内部份额比例追偿,但是以上追偿有顺序限制:应当先向债务人追偿,向债务人追偿不得的部分,再按内部比例向其他保证人追偿。在本案中,丙在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只能先向甲追偿,但是追偿仅得40万元,对于剩余60万元,丙可以按照丙、丁、戊之间的内部份额比例向丁、戊追偿。由于丙、丁、戊没有约定内部份额比例,推定等额,各自应当承担20万元,因此丙可以向丁追偿20万元,向戊追偿20万元。因而,C、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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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基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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