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4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admin2021-02-22  29

问题 甲、乙、丙、丁4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委托合伙人丁单独执行企业事务。下列表述中,不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

选项 A、委托丁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B、丁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C、丁向甲转让丁在该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乙、丙2人
D、甲、乙、丙无权检查丁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答案D

解析 根据规定,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事务执行情况,因此选项D的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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