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12.3.82)

admin2016-05-05  21

问题 关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2012.3.82)

选项 A、二者的裁定都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依职权作出
B、二者适用的案件范围相同
C、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的申请时,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担保,当事人拒绝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D、对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不可以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答案C,D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可见,财产保全可依申请也可依职权作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法院进行先予执行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能依职权作出裁定。所以A选项是错误的。在适用案件范围方面,财产保全的案件范围没有法定的限制,但《民事诉讼法》第106条规定,先予执行只能适用于以下案件:(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所以B选项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和第107条的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中,人民法院都是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并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保全与先予执行的裁定都不得上诉。所以D选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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