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光毛纺厂(以下简称“大光厂”)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2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2002年12月20日宣告大光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

admin2011-02-19  30

问题 大光毛纺厂(以下简称“大光厂”)属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2年9月1日该厂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2002年12月20日宣告大光厂破产。并于同年12月25日成立了清算组接管大光厂,随后,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如下:
(1)大光厂资产总额为3000万元(变现价值),其中:流动资产500万元,长期投资400万元,固定资产2000万元,其他资产100万元;负债总额为6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5500万元,长期负债500万元。
(2)大光厂流动负债的具体情况为:①应付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100万元,应交税金250万元;②短期借款2100万元。其中:2001年10月5日,以大光厂厂房A、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大光支行共贷款1100万元;2002年2月1日向中国工商银行大光支行信用贷款1000万元;③应付账款155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欠宏飞公司2001年9月到期贷款80万元。宏飞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起诉于人民法院,2002年8月2日,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判决大光厂支付宏飞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00万元,随后将大光厂办公楼予以查封,拟用于抵偿宏飞公司的债权。人民法院受理大光厂破产申请时,此判决正在执行之中。(b)欠海天公司2001年6月到期货款50万元,海天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于2002年8月10日起诉于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大光厂破产申请时,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c)欠天达公司2002年5月5日到期贷款75万元。2002年6月5日,应天达公司要求,大光厂与天达厂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若2002年8月5日大光厂不能支付天达公司75万元贷款,则以大光厂房B折价抵偿天达公司欠款。(d)其他流动负债合计1500万元。
(3)经评估确认:大光厂厂房A变现价值为250万元,厂房B变现价值为10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150万元,机器设备变现价值为700万元。
(4)大光厂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50万元。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请回答:
(1)中国建设银行大光支行的破产债权额是多少?
(2)大光厂欠宏飞公司、海天公司、天达公司的贷款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为什么?
(3)大光厂的破产财产应为多少?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应按何种顺序分配?
(4)中国工商银行大光支行应分配的财产:具体数额为多少?

选项

答案(1)中国建设银行大光支行的破产债权额为150万元(1100-250-700=150)。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大光厂所拥有的厂房A和机器设备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担保。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中国建设银行大光支行对大光厂以厂房A和机器设备作抵押担保的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利,这部分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①大光厂欠宏飞公司的贷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对债务人财产的其他民事执行程序必须中止,包括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虽已开始执行但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况。因此,债权人宏飞公司的债权应统一进入破产程序受偿,大光厂办公楼不得用于抵偿宏飞公司的债权。②大光厂欠海天公司的贷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以破产企业为债务人的、尚未审结的经济案件应当终结或中止诉讼,债权人的债权应统一依破产程序受偿。③大光厂欠天达公司的贷款属于破产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对原无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因此,以大光厂厂房B作担保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 (3)大光厂的破产财产为2050万元,计算公式为:3000-950(用于担保的财产)=2050(万元);根据《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为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但破产企业已作为债务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因此,大光厂用作抵押贷款的厂房A和机器设备不能作为破产财产。大光厂的破产财产分配顺序为:(a)破产费用;(b)支付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c)支付所欠税款;(d)支付破产债权。 (4)中国工商银行大光支行应分配的财产数额为:351.06(万元)计算公式:[2050-50(破产费用)-100(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250(税金)]÷[6000万元(负债总额)-950(有财产担保的债权)-100(工资及保险费)-250(税金)]×1000(工商银行大光支行的破产债权)=351.06(万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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