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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在12月10日前甲公司将货物运交丙公司。12月3日,甲公司将丙公司订购的货物交由乙公司运输,乙公司出具的货物托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委托丁公司将货物运交给丙公司,丁公司将货物运到丙公司所在地后,以乙公司拖欠
约定在12月10日前甲公司将货物运交丙公司。12月3日,甲公司将丙公司订购的货物交由乙公司运输,乙公司出具的货物托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委托丁公司将货物运交给丙公司,丁公司将货物运到丙公司所在地后,以乙公司拖欠
admin
2019-05-29
21
问题
约定在12月10日前甲公司将货物运交丙公司。12月3日,甲公司将丙公司订购的货物交由乙公司运输,乙公司出具的货物托运单载明:托运人为甲公司,收货人为丙公司。 乙公司收到货物后,委托丁公司将货物运交给丙公司,丁公司将货物运到丙公司所在地后,以乙公司拖欠运费为由扣留货物。经查,乙公司拖欠丁公司运费一事属实。
请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2015年一法专一第38题)
丁公司是否有权对货物行使留置权?
选项
答案
有权。《物权法》第230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补充说明】 对于此处“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是否要求一定是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理论上不无争议。查阅近年来关于物权法颇有影响的教科书,学者通常均认为,不应将此处“债务人的动产”解释为债务人享有所有权的动产,而应当解释为“债务人交付给债权人的动产”。这样的解释,无论从留置权作为法定担保物权的性质上看,还是从留置权善意取得的理论来看,均具有较大的合理性。但遗憾的是,法硕联考的《考试分析》在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中却明确写道“债权人已合法占有属于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从民法理论通说的观点看,《考试分析》的这种观点是错误的。未来若再考查,可以在回答时明确一句.如果按照考试分析中要求留置财产必须为债务人所有的理论设定,则本题留置权不能成立。这样最为稳妥。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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