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司考试题)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admin2022-07-20  34

问题 (2013年司考试题)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的职权是(          )。

选项 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
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
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
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答案C

解析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利润分配方案是股东会职权,同时否决股东对外转让股权需要过半数股东的同意,所以选项AB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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