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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老汉在北京昌平区有三间房屋。他有三个儿子,长子单大在北京某区工作,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次子单二在上海某区工作,三子单三在镇江市工作。2004年2月,单老汉去世后,并未立有遗嘱。于是,单大将其父亲的三间房屋全部占为己有,并将房屋出租给自己的朋友沙某居住。单
单老汉在北京昌平区有三间房屋。他有三个儿子,长子单大在北京某区工作,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次子单二在上海某区工作,三子单三在镇江市工作。2004年2月,单老汉去世后,并未立有遗嘱。于是,单大将其父亲的三间房屋全部占为己有,并将房屋出租给自己的朋友沙某居住。单
admin
200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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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老汉在北京昌平区有三间房屋。他有三个儿子,长子单大在北京某区工作,居住在北京市昌平区,次子单二在上海某区工作,三子单三在镇江市工作。2004年2月,单老汉去世后,并未立有遗嘱。于是,单大将其父亲的三间房屋全部占为己有,并将房屋出租给自己的朋友沙某居住。单二、单三得知此事后,认为单大及沙某侵犯了他俩的继承权,准备分别以单大为被告,沙某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向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该案件应该属于何种诉讼?( )
选项
A、变更之诉
B、确认之诉
C、给付之诉
D、撤销之诉
答案
BC
解析
按照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讼。在本案中,人民法院首先要确认单二、单三二人依据继承权,与单大共同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这属于确认之诉,故B项正确。然后要求被告单大履行给付房屋所有权的义务,以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沙某返还因租赁占有的房屋,或者给付原告单二、单三二人租金的义务。这属于给付之诉,故C项正确。因为单大与房屋之间不存在既有的所有权关系,所以本案中,单二、单三二人依据继承权,请求法院判决他们与单大共同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不是变更之诉,故A项错误。诉的分类中,并没有撤销之诉这—类,所以D项错误。因此,B、C项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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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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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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