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厂于2001年8月向朝阳厂发出一份已盖章的订货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9月上旬交货。朝阳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海淀厂收到回函后,对朝阳厂改动意见不统

admin2014-06-10  25

问题 海淀厂于2001年8月向朝阳厂发出一份已盖章的订货合同,欲订购某货物若干吨,价格若干元,于9月上旬交货。朝阳厂接到合同后,于承诺期限后送达回函,并在合同上盖了章,但在合同上加上一条:“如有争议,在卖方所在地仲裁解决。”海淀厂收到回函后,对朝阳厂改动意见不统一,故没有即时回话。不久,朝阳厂送来货,海淀厂接受。其后,双方就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朝阳厂要求在自己所在地仲裁解决,而海淀厂则要诉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正确的表述是:(  )

选项 A、朝阳厂的承诺有效
B、朝阳厂提出的是新要约
C、合同已在履行,合同有效
D、有关合同纠纷应向法院起诉解决

答案B,C,D

解析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依此,朝阳厂增加仲裁条款的改动是实质性变更,构成新的要约。第22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海淀厂已经接受朝阳厂交付的货物,并只是对质量发生争议,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生效。既然双方没有达成仲裁协议,那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依此,BCD项是正确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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