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71题)

admin2014-01-15  20

问题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变更为适用普通程序,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卷二真题试卷第71题)

选项 A、法院可以决定直接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不需要将案件退回检察院
B、对于自诉案件变更为普通程序的,按照自诉案件程序审理
C、自诉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起诉
D、在适用普通程序后又发现可适用简易程序时,可以再次交更为简易程序

答案B,C

解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重新审理。也就是说,简易程序在必要时得变更为普通程序,这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换问题。应当指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可以由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但是,一经确定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转换为适用简易程序。因为,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法律设置的相对完善的正当程序,具有排他性。因此,D项错误。转为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将全案卷宗和证据材料退回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按照普通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要求,向人民法院移送有关材料。因此,A项错误。对于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按照自诉案件审理程序审理,并且由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时,原起诉仍然有效,自诉人不必另行提起诉讼,只要人民法院将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判的决定通知自诉人即可。因此。选项B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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