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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admin
2008-09-01
31
问题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选项
A、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B、可以由原告指定
C、可以由被告指定
D、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必经人民法院认可
答案
A
解析
举证时限是指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举证的期限。如果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的除外)。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因此,选项A正确。协议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脘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值得考生注意的是,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时限将继续是今后司法考试的热点。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hVHlFFF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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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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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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