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承担。[河南师大2018年研]

admin2022-09-19  28

问题 试述校园伤害侵权责任的承担。[河南师大2018年研]

选项

答案校园伤害侵权行为,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没有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承担的侵权责任主要有以下三种: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采取过错推定原则。《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可以通过证明自己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进行免责。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 采取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承担过错的证明责任。《民法典》第1200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中受到第三人侵害时的责任承担: 《民法典》第1201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教育机构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可事后向第三人追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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