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从2009年开始担任中国境内某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位于市区)负责人,2012年度取得以下收入: (1)每月从境内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取得工资收入50000元,从境外总机构取得工资收入100000元;2012年度12月因公回国15

admin2014-03-22  81

问题 某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从2009年开始担任中国境内某外国企业分支机构(位于市区)负责人,2012年度取得以下收入:
  (1)每月从境内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取得工资收入50000元,从境外总机构取得工资收入100000元;2012年度12月因公回国15天,其他月份均在中国境内工作。
  (2)转让以前外购的位于中国境内的门面房一间,购入原价160000元,转让价200000元 (只考虑营业税)。
  (3)1月份购入某种企业债券4000份,每份买入价10元,另支付相关税费共计1200元;6月份将买入的债券一次卖出1500份,每份卖出价13元,另支付卖出债券的税费共计850元。
  (4)6月购买体育彩票中奖收入500000元,将其中的50000元通过国家机关捐赠给农村义务教育。
  (5)通过拍卖行将一幅收藏的字画拍卖,拍卖成交价500000元,经审核依法扣除的财产原值及相关税费为100000元。
  问题:试简述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并计算该外籍个人每笔收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选项

答案(1)外籍个人在境内无住所但是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临时离境的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1一11月份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00000—4800)×45%一13505=51835(元) 12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00+100000—4800)×45%一13505]×(1—100000÷150000×15÷31)=35114.03(元) 2012年度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1835×11+35114.03=605299.03(元)。 (2)转让门面房属于转让中国境内的房产,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营业税=(200000—160000)×5%=200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0—160000—2000)×20%=7600(元)。 (3)转让债券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转让债券成本=(4000×10+1200)×1500÷4000=15450(元)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500×13—850—15450)×20%=640(元)。 (4)取得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1万元以下的 (含1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应当全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农村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50000)×20%=90000(元)。 (5)个人将书画作品、古玩等财产公开拍卖,以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0一100000)×20%=80000(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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