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四欲对王五直接起诉,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项?( )

admin2009-09-27  25

问题 李四欲对王五直接起诉,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
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项?(    )

选项 A、李四应向张三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
B、法院可以追加张三为第三人
C、如果张三在法庭证明自己曾向王五以书面方式催过货款,则张三不属于怠于行使已到期债权,法院应驳回李四的起诉
D、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答案B

解析 《合同法解释(一)》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李四应向王五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A错误。《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规定,债权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故B正确。根据《合同法解释 (一)》第13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讨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故 C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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