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卷二第36题)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可以在中国享有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

admin2018-06-27  48

问题 (2007年卷二第36题)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人员可以在中国享有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

选项 A、在中国有住所的其他巴黎联盟成员国国民
B、在中国没有住所也没有营业所的其他巴黎联盟成员国国民
C、在中国有住所的巴黎联盟成员国以外国家的国民
D、在中国有真实有效工商营业所的巴黎联盟成员国以外国家的国民

答案A,B,C,D

解析 A.B.《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2条[本联盟各国国民的国民待遇]规定:“(1)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因此,他们应和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对侵犯他们的权利享有同样的法律上的救济手段,但是以他们遵守对国民规定的条件和手续为限。(2)但是,对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不得规定在其要求保护的国家须有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工业产权。(3)本联盟每一国家法律中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指定送达地址或委派代理人的规定,工业产权法中可能有要求的,均明确地予以保留。”根据此条第(1)款和第(2)款可得知,选项A、B正确,符合题意。
    C.D.《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3条[某类人与本联盟国家的国民同样待遇]规定:“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联盟国家国民同样的待遇。”故选项C、D正确,符合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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