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其厂房作抵押向A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机器设备作抵押向B信用社贷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流动资金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

admin2013-04-14  86

问题 甲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以其厂房作抵押向A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以其机器设备作抵押向B信用社贷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进行抵押登记。甲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缺乏流动资金向李某借款20万元,未提供任何担保。抵押期间,甲公司将上述机器设备出售给乙公司并进行了交付,但并未告知其以该机器设备为标的设立抵押权的情况。上述三笔借款期满后,甲公司因产品销售不畅均未能偿还。于是,A银行和B信用社均主张实现抵押权。李某因要求甲公司偿还到期借款遭拒绝,强行开走了甲公司的一辆别克轿车,以迫使甲公司偿还借款。与此同时,甲公司因拖欠丙公司的贷款而被诉至法院。在甲公司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下,应丙公司的申请,法院对上述厂房和机器设备进行了查封。
问题:
乙公司能否取得买卖合同项下机器设备的所有权?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乙公司可以取得买卖合同项下机器设备的所有权。由于B信用社享有的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乙公司在购买该机器设备时,并不知道该设备上设有抵押权,故属于善意第三人,由此B信用社不能行使对该设备的抵押权,乙公司可以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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