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2月8日凌晨,甲县粮食局职工宿舍楼刘某住房发生火灾,经扑救灭火,未造成严重损失。当日上午起,甲县公安局消防科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勘察,2月14日,该公安局消防科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是从刘某房内燃起的,系刘某使用电器不慎引起火灾。但该

admin2013-01-06  31

问题 1996年2月8日凌晨,甲县粮食局职工宿舍楼刘某住房发生火灾,经扑救灭火,未造成严重损失。当日上午起,甲县公安局消防科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和勘察,2月14日,该公安局消防科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这起火灾是从刘某房内燃起的,系刘某使用电器不慎引起火灾。但该认定书未送达给刘某,也未告知刘某对火灾原因认定不服可以要求重新认定。1996年3月13日,县公安局消防科作出第96009号《消防管理处罚裁决书》,以刘某使用电器不慎造成火灾事故为由,依据《A省消防条例》第48条,对刘某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对此,刘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应当作出的判决是(    )。

选项 A、维持处罚决定
B、撤销处罚决定
C、驳回原告诉讼清求
D、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答案B,D

解析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正确答案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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