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甲乙签订苹果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10万元货款。乙一个月后交付1000箱苹果。后甲经营状况恶化只交付了3万元货款,并答应余款在半个月内交付,乙对此表示反对。交货期限届满甲要求乙交付苹果,遭到乙的拒绝。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admin2014-11-25  33

问题 2011年7月1日,甲乙签订苹果买卖合同,约定甲先支付10万元货款。乙一个月后交付1000箱苹果。后甲经营状况恶化只交付了3万元货款,并答应余款在半个月内交付,乙对此表示反对。交货期限届满甲要求乙交付苹果,遭到乙的拒绝。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

选项 A、乙对甲享有不安抗辩权
B、乙有权拒绝交付1000箱苹果
C、乙对甲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D、乙有权拒绝交付与7万元货款相应的部分苹果

答案A,B,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本题中,乙是后履行的一方,不可能行使不安抗辩权,故A项错误。《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据此,乙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但只能拒绝与甲未支付价款部分相应的请求,故B项错误,D项正确。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之一是双方债务没有履行的先后顺序,本题中的买卖合同约定甲先付款,乙后发货,不符合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故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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