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李洋有房屋一间,1995年7月20日,李洋与薛兵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年的租赁合同,由薛兵承租该房屋。同年10月8日,张浩向李洋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李洋将欲出卖房屋的情况告诉了薛兵,到12月18日,薛兵无任何答复,李洋遂与张浩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5万元的
李洋有房屋一间,1995年7月20日,李洋与薛兵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年的租赁合同,由薛兵承租该房屋。同年10月8日,张浩向李洋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李洋将欲出卖房屋的情况告诉了薛兵,到12月18日,薛兵无任何答复,李洋遂与张浩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5万元的
admin
2016-06-13
22
问题
李洋有房屋一间,1995年7月20日,李洋与薛兵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年的租赁合同,由薛兵承租该房屋。同年10月8日,张浩向李洋提出愿意购买该房屋,李洋将欲出卖房屋的情况告诉了薛兵,到12月18日,薛兵无任何答复,李洋遂与张浩签订了买卖合同,将该房屋以5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浩。张浩随后支付了全部价款。在双方准备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的前几天,薛兵找到李洋,愿意以6万元购买此房,李洋遂又与薛兵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当即办理了房产变更登记。不久,薛兵以该房设定抵押向银行贷款。请回答以下问题:
就房屋买卖关系而言,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选项
A、因李洋已将房屋出租给薛兵,李洋若卖房,应事先征得薛兵同意
B、因李洋、薛兵已经办理房产登记,所以,即使李洋、张浩的买卖合同在先,张浩也无权主张对该房的所有权
C、因李洋、张浩之间未办理房产登记,所以,李洋、张浩的买卖合同无效
D、李洋与张浩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在未办理房产登记的情况下有权将房屋再卖给薛兵,不属于无权处分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查的是不动产买卖中登记的效力。《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据此,法律只规定承租人对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没有赋予承租人对房主出卖房屋的同意权,故本题A项不正确。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1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办理登记,但没有规定登记后合同才生效。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不须登记生效。根据上述规定,登记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只是房屋所有权是否发生转移的要件。综上,本题中,李洋、张浩之间虽然没有办理房产登记,但是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仍然有效。故本题C项不正确。因为变更房产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让的要件.而李洋、薛兵已经办理房产登记,所以,即使李洋、张浩的买卖合同在先,张浩也无权主张对该房的所有权。故本题B项正确。同样,由于李洋与张浩虽然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办理房产登记,所以所有权并没有转移,李洋仍享有对该房屋的处分权,有权将房屋再卖给薛兵。故本题D项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wJ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有董事9名。该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下列情况下哪些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
下列选项中,权利人行使形成权的有:()
某证券公司在业务活动中实施了下列行为,其中哪项符合《证券法》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下列哪些旅客伤亡事件不承担赔偿责任?
1998年7月9日,某单位就其生产设备向甲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2年的足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80万元。同年10月6日,该单位又就该设备向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为期2年的足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同样为80万元。1999年5月10日,该单位生产设备因意外火灾而毁损,其损
在张某为其母亲投的意外伤害保险中,下列关于受益人的表述正确的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如果张某没有继续给其女儿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按期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用什么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
乙企业为甲有限责任公司的分支机构,因与丙公司存在债务纠纷,被丙公司诉至法院,后被判令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乙企业仍然没有偿还能力。经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对其予以强制执行。经查,该分支机构已无偿还能力。则人民法院采取的下列措施中,错误的是?(
大亨永胜公司因遗失一张号码为xxx,金额为50万元的银行汇票,向票据支付地的甲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如果出现下列哪种情形,甲区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2011年9月29日,甲公司通过场上交易,已经秘密持有乙公司股票4.5%。在此之前其子公司丙和丁就已经持有乙公司的股票分别达到了4.5%和2%。到9月30日下单扫盘。甲公司才作出公告。公告其及关联企业持有乙公司股权比例达到了31%,并据此要求乙公司召开董事
基于公共利益平衡的考虑,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及权利行使要给予合理的限制。为此,我国《专利法》中就规定了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制度,根据该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随机试题
通过影响LES压,能促进胃食管反流病发生的是
对冯某应以什么罪定罪量刑?对司机罗某通风报信的行为在刑法上应如何定性?
政府的基本职责就是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公共事务,行使行政管理权。以下关于政府的基本职责说法正确的有()
资产负债率与产权比率指标的基本作用相同,资产负债率侧重反映债务偿付的安全程度,产权比率侧重反映财务结构的稳健程度。这两个指标越大,表明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越强。()
某公司预计M设备报废时的净残值为3500元,税法规定净残值为5000元,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则该设备报废引起的预计现金净流量为()元。
某市纺织厂(外商投资企业)有职工300人,2013年经营情况如下:(1)销售货物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2300万元,随同产品销售且单独核算的包装物5万元(含税价);(2)将自产纺织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成本5万元,无同类售价;(3)本年销售成本150
无过错责任的特征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应用。[中南财大2015年研]
二次型f(x1,x2,x3)=x12+x22+x32+2x1x2+2x1x3+2x2x3的正惯性指数为2,a应满足什么条件?
Allthatfault-findingaboutloweringcholesterolandeatinglessfatmustfinallybepayingoff.Accordingtoastudypublished
A、Takesomechangeonhim.B、Changehisideas.C、Changeclothes.D、Exchangehispositionwiththewoman.C题目询问男士将先做什么。关键是听到女士说“去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