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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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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2009-05-14
26
问题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只要当事人自愿,普通程序就可以转化为简易程序
B、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C、简易程序中法庭打电话通知被告到庭,被告未到庭,法庭进行缺席判决
D、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简单,法院便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答案
2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于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知,除了当事人自愿,还得法院审查同意,A错;该《规定》第8条:“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所以,B正确;该《规定》第18条:“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可见,应当经被告确认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告收到,否则,法庭不能缺席判决,C错误;《民诉意见》第171条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可知D错。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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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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