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7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7题)
admin
2013-11-05
28
问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7题)
选项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
D
解析
债权出质,适用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出质事实的通知,不是债权质权发生效力的要件,选项A表述正确,不当选。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不得对乙主张权利,选项B表述正确,不当选。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则丙的债权质权对乙发生效力。如乙仍向甲履行债务,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选项C表述正确,不当选。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故乙在获悉债权出质事实后,部分或者全部履行行为均不得对质权人丙发生效力。选项D表述错误,当选。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qg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辨析:“如果张三去世,我就把我的小轿车送给你”。这一民事法律行为属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首师大2011年研]
试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河北大学2019年研;扬州大学2019年研]
合同的附随义务[武大2015年研]
共同侵权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区别和联系。[中国政法2021年研]
高度危险责任[中国政法2021年研]
根据公司分类的原理,该公司应属于下列哪一选项的公司?丹尼和泰尔的第一期投资额应当在下列哪一时间内缴清?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对此,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
个体工商户李某拖欠甲公司货款5万元,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李某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法院受理后经过审查,认为该申请成立。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
甲和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中,应当回避的有:
随机试题
某公司2013年12月31日结账前各科目余额如下: 该公司所得税税率为25%,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应付投资者利润按税后利润的30%计算,盈余公积按10%计提。(假设无纳税调整事项)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该公司资产负债表中固定
A.表湿证B.里湿证C.寒湿证D.湿热证脘腹痞胀,纳呆呕恶,渴不多饮,便溏不爽,苔黄腻,脉滑数。为
患者,女,21岁。发热、多处关节炎、面部有蝶形红斑。此时特异性高的检查结果是
下列选项中,把镇规划与乡规划作为法定规划,含在同一规划体系内,纳入同一法律管辖范畴,明确了镇政府和乡政府规划责任的是()。
证券公司从事介绍业务过程中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表明。一个领导者能够有效领导的直属下级人数是有一定限度的。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首要理论问题是()。
公文的特点有()。
研究者经过研究发现,某初中一年级三个班的平均成绩分别为65分(22人)、71分(24人)、78分(28人),则一年级的平均成绩约为()
Whenwethinkofanimalsandplants,wehaveaprettygoodwayofdividingthemintotwodistinctgroups:oneconvertssunlight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