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7题)

admin2013-11-05  23

问题 甲对乙享有10万元的债权,甲将该债权向丙出质,借款5万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卷三2012年真题试卷第7题)

选项 A、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不是债权质权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张权利
C、如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债务,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
D、乙在得到债权出质的通知后,向甲还款3万元,因还有7万元的债权额作为担保,乙的部分履行行为对丙有效

答案D

解析 债权出质,适用债权转让的基本规则。《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债权出质事实的通知,不是债权质权发生效力的要件,选项A表述正确,不当选。未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乙,丙不得对乙主张权利,选项B表述正确,不当选。将债权出质的事实通知了乙,则丙的债权质权对乙发生效力。如乙仍向甲履行债务,则不得对丙主张债已消灭。选项C表述正确,不当选。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即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故乙在获悉债权出质事实后,部分或者全部履行行为均不得对质权人丙发生效力。选项D表述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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