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刑法志三》(卷二百一):苏州民张朝之从兄以枪戳死朝父,逃去,朝执而杀之。审刑、大理当朝十恶不睦,罪死。案既上,参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为从兄所杀,而朝报杀之,罪止加役流,会赦,应原。”帝从安石议,特释朝不问。 根据上述史料,运用中国法制史的

admin2022-10-18  50

问题 《宋史·刑法志三》(卷二百一):苏州民张朝之从兄以枪戳死朝父,逃去,朝执而杀之。审刑、大理当朝十恶不睦,罪死。案既上,参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为从兄所杀,而朝报杀之,罪止加役流,会赦,应原。”帝从安石议,特释朝不问。
    根据上述史料,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回答以下问题:
案犯张朝为什么被审刑院和大理寺判处十恶中的不睦罪?

选项

答案张朝与被害人是五服之内的近亲,近亲之内相杀伤的,重于凡人相犯的杀伤罪,罪入十恶中的不睦。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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