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

admin2018-05-10  68

问题 齐远、张红是夫妻,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提出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住房分割等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判决。齐远不同意离婚提出上诉。二审中,张红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诉讼期间齐远继承其父的遗产。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第44题)

选项 A、一审漏判的住房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B、二审增加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二审可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C、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二审可合并调解,也可一并发回重审
D、住房和遗产分割的两个诉讼请求,经当事人同意,二审法院可一并裁判

答案A

解析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6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漏判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题中,住房分割请求,属于一审法院漏判,程序上有错误,如果二审中当事人愿意调解则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发回重审。因此,选项A正确。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本题中,增加的遗产分割请求属于原审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当事人愿意调解则可以调解,如调解不成,则应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而不是发回重审。因此,选项B错误。
如前所述,住房分割请求是在一审提出而遗漏裁判的,要么调解,要么发回重审。遗产分割的请求是二审中新增的诉讼请求,要么调解,要么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不能发回重审,这两个诉讼请求不能一并发回重审。因此,选项C错误。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328条第2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遗产分割请求经当事人同意可由法院一并裁判,但漏判的住房分割请求由于一审法院的过错,法律不允许当事人合意,由二审裁判。因此,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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