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三第84题)

admin2021-08-03  17

问题 甲公司对乙公司的50万元债权经法院裁判后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乙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即丙公司)享有30万元的到期债权。甲公司欲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予以执行。关于该执行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07年卷三第84题)

选项 A、丙公司应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提出异议
B、丙公司如果对法院的履行通知提出异议,必须采取书面方式
C、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
D、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可以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答案A,B,C,D

解析 对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这一考点,需注意:
    (1)适用条件。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①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②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③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④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履行通知的效力是第三人在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或者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由此可见,在本题中,丙公司应当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履行到期债务通知后的15日内而非30日内,向甲公司履行债务或者提出异议。因此,选项A错误。
    (2)第三人异议:①根据《执行规定》第62条的规定,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由此可见,第三人如果对履行债务的通知有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而不是必须采取书面方式。选项B错误。②第三人异议应当是对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提出异议。注意,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者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的,不属于异议。③异议的效力。根据《执行规定》第63条的规定,第三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第三人所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因此,在本题中,丙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应当进行审查,选项C错误。
    (3)对第三人采取的措施。根据《执行规定》第68条的规定,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结合本题,法院在对丙公司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丙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法院不得再就丙公司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选项D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gN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