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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3年司考.卷三.单2)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3年司考.卷三.单2)
admin
2016-06-13
28
问题
关于监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13年司考.卷三.单2)
选项
A、甲委托医院照料其患精神病的配偶乙,医院是委托监护人
B、甲的幼子乙在寄宿制幼儿园期间,甲的监护职责全部转移给幼儿园
C、甲丧夫后携幼子乙改嫁,乙的爷爷有权要求法院确定自己为乙的法定监护人
D、市民甲、乙之子丙5周岁,甲乙离婚后对谁担任丙的监护人发生争议,丙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有权指定
答案
A
解析
选项A和B涉及的是委托监护。委托监护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而且,在委托监护下,监护人并不失去监护资格,而受托人也不会取得监护人资格。A项中,甲与医院明确地达成了委托意思,医院即成为委托监护人,故A项正确。B项,由于没有明确的委托监护协议,而且,即便在委托监护的情况下,由于监护人并不失去监护资格,因此甲的监护人也不能将监护职责转出,故B项错误。《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据此,C项错误;又由于甲、乙系未成年人丙的父母,他们是法定监护人,不能因为离婚而失去监护人资格,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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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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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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