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4年1月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07年12月31日,A公司股份总额为20000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发起人股份为14000万股,已上市流通股份为6000万股。持有A公

admin2014-04-02  39

问题 A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4年1月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截至2007年12月31日,A公司股份总额为20000万股 (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下同),其中:发起人股份为14000万股,已上市流通股份为6000万股。持有A公司股份前2名的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分别为:B国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持有8000万股发起人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额的40%;C国有企业(以下简称“C企业”)持有1000万股发起人股份,占A公司股份总额的5%。
   有关信息资料如下:
   (1) 2008年4月,B公司拟以所持A公司5000万股为其参股的一家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质押。
   (2) 2008年5月,C企业拟以自己所持A公司1000万股向银行质押贷款。
   (3) 2008年6月,C企业向D银行贷款2000万元,A公司的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规定,以A公司资产为C企业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经查明:债权人D银行在与A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并不知道C企业是A公司的股东。
   (4) 2008年7月C企业以自己的成套设备为抵押,向E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经查明:C企业以成套设备进行抵押时,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
   要求:
   (1) 根据本题要点(1)提示的内容,B公司拟以所持A公司5000万股股份为其参股的一家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质押,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并说明理由。
   (2) 根据本题要点(2)提示的内容,C企业以所持A公司1000万股股份向银行质押贷款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件、材料?
   (3) 根据本题要点(3)提示的内容,A公司和D银行签订的抵押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如果C企业到期不能还本付息,对于D银行的损失如何处理?
   (4) 根据本题要点(4)提示的内容,由于C企业以成套设备进行抵押时未经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人民法院能否以此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选项

答案(1) 不符合规定。首先,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用于质押的国有股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国有股总额的50%。在本题中,B公司将所持5000万股用于质押,超过所持8000万股的50%。其次,根据有关规定,国有股东授权代表单位持有的国有股仅限于为本单位及其全资子公司提供质押。在本题中,B公司为其参股公司提供质押不符合规定。 (2) C企业作为A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持股5%以上),将其股份进行质押时,应当提交:①上市公司出具的公司董事会已获知该事项的函件;②C企业质押股份的性质属于国有股,C企业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③C企业质押股份的性质属于发起人股,上市公司必须成立满3年,同时提供公司成立时间证明及其营业执照复印件。 (3) 首先,抵押担保合同无效。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其次,对于D银行的损失,债务人C企业、担保人A公司应当对债权人D银行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人民法院不能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根据有关规定,国有工业企业以机器设备、厂房等财产设定抵押,如无其他法定的无效情形,不应当仅以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由认定抵押合同无效。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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