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24万元,丙丁戊为保证人,但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24万元。下列论述正确的有( )。

admin2014-02-08  23

问题 甲向乙借款24万元,丙丁戊为保证人,但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借款期届满,甲无力偿还债务,丙代为偿还了24万元。下列论述正确的有(    )。

选项 A、丙代为偿还8万元即可,乙应返还16万元不当得利
B、丙、丁、戊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属于无效合同
C、丙可以请求甲偿还24万元
D、丙可以请求丁、戊偿还各自应负担的8万元

答案4,8

解析 《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bO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