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间,王某在某工程学校学习期间,张某在该学校担任教师。2012年9月,张某捡到王某的身份证,在未经王某的同意下,擅自利用王某的身份证,同时伪造了王某的收入证明,通过网上认识的朋友向A银行某市分行职员孙某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资料。孙某

admin2016-04-23  42

问题 2012年9月至2013年8月间,王某在某工程学校学习期间,张某在该学校担任教师。2012年9月,张某捡到王某的身份证,在未经王某的同意下,擅自利用王某的身份证,同时伪造了王某的收入证明,通过网上认识的朋友向A银行某市分行职员孙某提交了信用卡申请资料。孙某又将该申请资料邮寄给A银行信用卡中心。同年10月。信用卡中心根据张某提供的申请资料,通过电话方式进行了审核,批准并发放了户主为王某的信用卡。2013年1月10日,张某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消费15000元,致使王某的姓名被列人银行不良信用记录。王某得知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此后张某向银行归还了该笔透支款。2013年10月22日,银行删除了王某的银行不良信用记录。
    2013年11月2日,王某将张某、某工程学校、A银行某市分行、A银行信用卡中心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共同承担原告名誉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失业保险金5400元、交通费964元,以上总计19364元。
    经查证,银行的征信系统并未与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的系统联网,职工的姓名是否被列人银行不良信用记录,不影响用人单位为该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问题:
王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法院是否可以受理?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可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王某姓名权遭到侵犯,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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