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合作开发了一技术秘密成果(双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开发成功后,甲、乙就该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发生争执(因事前未作明确约定)。丙获知该技术秘密后,谎称己有,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给不知情的丁使用。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admin2014-10-17  24

问题 甲、乙合作开发了一技术秘密成果(双方采取了保密措施),开发成功后,甲、乙就该技术秘密成果的权益归属发生争执(因事前未作明确约定)。丙获知该技术秘密后,谎称己有,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给不知情的丁使用。对此,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

选项 A、甲有权不经乙同意,自己使用该技术秘密,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乙
B、乙有权不经甲同意,许可他人以普通许可方式使用该技术秘密成果,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甲
C、甲、乙有权主张丙、丁构成共同侵权
D、丁可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甲、乙支付合理使用费

答案A,B,C

解析 技术合同
①《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人员不得在先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②《技术合同解释》第20条规定:“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所称‘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包括当事人均有不经对方同意而自己使用或者以普通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并独占由此所获利益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将技术秘密成果的转让权让与他人,或者以独占或者排他使用许可方式许可他人使用技术秘密,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追认的,应当认定该让与或者许可行为无效。”故A选项表述错误,当选;B选项表述错误,当选。
③《技术合同解释》第12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技术秘密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或者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另一方侵权仍与其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属于共同侵权,人民法院应当判令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保密义务,因此取得技术秘密的当事人不得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因丁系善意受让人,故丁与丙不构成共同侵权,C选项表述错误,当选。D选项表述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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