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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2009年4月2日,13岁的张某被公安局传唤,当晚被放回。此后张某报名参军,参加招工、招干都因政审不合格而被拒绝。后了解到,当年县公安局在传唤后,因工作失误错误地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进行监控达17年。张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对于张某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
2009年4月2日,13岁的张某被公安局传唤,当晚被放回。此后张某报名参军,参加招工、招干都因政审不合格而被拒绝。后了解到,当年县公安局在传唤后,因工作失误错误地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进行监控达17年。张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对于张某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
admin
2012-08-12
26
问题
2009年4月2日,13岁的张某被公安局传唤,当晚被放回。此后张某报名参军,参加招工、招干都因政审不合格而被拒绝。后了解到,当年县公安局在传唤后,因工作失误错误地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进行监控达17年。张某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对于张某的赔偿请求,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的行为,是一种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非强制行为
B、对于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的损失,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予赔偿
C、对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公安局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D、对于张某为撤销错误监控打官司支付的2000元交通费损失,国家应予赔偿
答案
B,C,D
解析
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的行为,虽不是一种人身强制行为,但在事实上对张某的名誉权造成了不利影响,致使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了损失,严重影响了张某的权利。因此选项A表述不正确。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的损失,主要是劳动权方面,因而不在《国家赔偿法》第36条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对于这方面的损失国家不予赔偿。因而选项B正确。《国家赔偿法》第35条规定:“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该条规定,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内的剥夺人身自由、侵犯生命健康权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国家应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在本题中,公安机关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进行监控,并非是剥夺人身自由、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行为,故不需要对张某承担精神损害方面的金钱赔偿。因此选项C表述正确。选项D的2000元交通费,是财产方面的直接损失,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其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本题答案为选项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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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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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一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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