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关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项?( )

admin2013-06-09  25

问题 下列有关我国人民法院与外国法院之间的司法协助的说法,不正确的是哪项?(   )

选项 A、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
B、没有条约关系的依照外交途径进行
C、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中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
D、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的事项不得损害我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答案C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61条规定:“请求和提供司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故A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260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故D选项正确。本题的应选项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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