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dmin2021-09-16  30

问题 思瑞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法院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在宣告破产前,持股20%的股东甲认为如引进战略投资者乙公司,思瑞公司仍有生机,于是向法院申请重整。关于重整,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选项 A、如甲申请重整,必须附有乙公司的投资承诺
B、如债权人反对,则思瑞公司不能开始重整
C、如思瑞公司开始重整,则管理人应辞去职务
D、只要思瑞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重整程序就终止

答案D

解析 选项A说法错误,不选:《破产法》第7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根据上述规定,提起重整的主体包括一一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不需要在附加投资人其他的承诺,故该选项说法错误。选项B说法错误,不选:根据《破产法》规定,从人民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重整程序开始。法院考察的是重整是否满足破产法规定的条件,其中并不需要债权人的同意,所以,即使债权人反对,法院也可以裁定公司重整,思瑞公司还是能够开始重整。而且在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应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根据《破产法》第82条-87条规定。债权人需要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故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有部分债权人反对,但只要在规定的表决权范围内,重整计划仍然能够通过,公司还是可以继续重整。选项C说法错误,不选:《破产法》第73条规定,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即使公司进入重整,管理人也不用辞去职务,其还负有监督的作用。故选项“辞去职务”说法错误。选项D说法正确,应选:《破产法》第86条规定,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第87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前款规定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该条属于强制批准程序。但根据以上规定,不管是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还是由法院直接批准的情形,重整程序的终止都需要法院最终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终止重整程序。故该选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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