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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关于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关于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dmin
2015-09-16
35
问题
关于督促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选项
A、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
B、人民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可进行调解
C、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
D、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
答案
B
解析
根据《民诉解释》第431条规定:“向债务人本人送达支付令,债务人拒绝接收的,人民法院可以留置送达。”故A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143条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案件,不得调解。”故B项错误。
根据《民诉解释》第44l条规定:“支付令失效后,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自收到终结督促程序裁定之日起七日内未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表明不同意提起诉讼的,视为向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起诉。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的时间,即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间。”故C项正确。
根据《民诉解释》第429条规定:“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一)膏求给付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二)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三)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四)债务人在我国境内且未下落不明;(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六)收到申请书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七)债权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不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申请书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不予受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支付令案件,不受债权金额的限制。”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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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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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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