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9年区县换届选举中(选举日为7月28日),某厂选举委员会认为,该厂职工甲已下岗,应在其所在的街道参加选举,故未将甲列入选民名单。但是,甲所在的街道选举委员会认为,甲虽已下岗,但仍是该厂的职工,不应在街道参加选举,所以也未将甲列入选民名单。7月14日

admin2016-01-15  24

问题 在2009年区县换届选举中(选举日为7月28日),某厂选举委员会认为,该厂职工甲已下岗,应在其所在的街道参加选举,故未将甲列入选民名单。但是,甲所在的街道选举委员会认为,甲虽已下岗,但仍是该厂的职工,不应在街道参加选举,所以也未将甲列入选民名单。7月14日,甲向该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该选举委员会于7月15日决定甲应在其街道参加选举。7月16日,甲找到街道选举委员会,该街道委员会决定甲不应在该街道参加选举。甲及其邻居乙不服街道选举委员会的决定,乙在7月19日向街道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甲的选民资格。该法院认为,乙不得做起诉人,应由甲做起诉人。于是,甲在7月21日向该法院提起了确定其选民资格的诉讼。由于临近选举日,法院决定由审判员丙独任审判。在街道选举委员会未到庭的情况下,法院就进行了审理,并于7月29日作出判决:甲应在该厂选区参加选举,并于7月30日送达了判决书。关于该案的程序性问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乙并非涉案的选民,不具有正当当事人资格,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
B、法院决定由审判员丙独任审判,这一做法是违法的
C、法院在街道选举委员会未到庭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判决。这一做法是违法的
D、法院违反了法定的审限

答案B,C,D

解析 法院认为该案的起诉人是甲而不是乙,这一看法是违法的。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既可以是选民资格发生争议的公民本人,也可以是对选举委员会关于选民资格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其他公民。因此,本案中,甲的邻居乙不服街道选举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依法提起确定甲选民资格的诉讼,A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因此,该选民资格案件应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而不应由审判员丙独任审判,B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中规定,开庭审理时,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和有关公民必须参加。法院必须在起诉人和街道选举委员会的代表等均到庭的情况下进行审判,C正确。《民事诉讼法》第182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判决书应当在选举日前送达选举委员会和起诉人,并通知有关公民。在该案中,选举日为7月28日,但是法院在7月29日作出判决并于7月30日送达判决书,显然违反了法定的审限,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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