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批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发货,货到3天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合同订立以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济状况严重恶化,遂拒绝向乙公司发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admin2009-03-14  33

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批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向乙公司发货,货到3天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合同订立以后,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济状况严重恶化,遂拒绝向乙公司发货。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

选项 A、甲公司如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则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
B、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提供相应的担保
C、若乙公司经济状况未见好转,且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D、若后来证明甲公司判断失误,乙公司并未发生经济状况恶化情形,甲公司应就其拒绝发货的行为承担责任

答案1,2,4,8

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存在不能履行合同的危险时,有权中止合同的履行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本法第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两条是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A项:如果甲公司有证据证明乙公司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根据《合同法》第6日条的规定,甲有权中止发货。B项: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因此,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C项:根据《合同法》第69条的规定,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若乙公司经济状况未见好转,且在合理期限内未提供担保,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D项:根据《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若甲公司判断有误,中止履行,则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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