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年卷一71题)

admin2018-03-26  21

问题 2012年外国人约翰来到中国,成为某合资企业经理,迄今一直居住在北京。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约翰获得的下列哪些收入应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2014年卷一71题)

选项 A、从该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
B、出租其在华期间购买的房屋获得的租金
C、在中国某大学开设讲座获得的酬金
D、在美国杂志上发表文章获得的稿酬

答案A,B,C,D

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所得税。
    A、B、C、D项:《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第1款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据此,约翰符合纳税条件,应当依照该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该法第2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据此,约翰从合资企业领取的薪金符合第2条第1项的规定,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符合第2条第8项的规定,讲座所获酬金第2条第4项的规定,发表文章所获稿酬,第2条第5项的规定。故A、B、C、D四项都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HclFFFM
0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