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缔约过失原则。

admin2010-08-26  58

问题 试论缔约过失原则。

选项

答案(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成立前订立的过程中,一方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时,应当对对方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要件: 第一,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前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第二,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照顾、保密、告知、通知等前契约义务; 第三,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第四,行为人有过错。 (3)缔约过失的主要类型: 第一,恶意磋商,即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假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然后突然中断缔约; 第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主要包括如下情形: ①隐瞒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当事人的资质、财产状况等等; ②隐瞒标的物的真实情况,包括标的物的瑕疵、性能、权利状态等等。 若违反此项义务(隐瞒或虚告),即构成欺诈。 第三,恶意中断缔约; 第四,未尽保护、照顾等附随义务; 第五,泄漏在缔约过程中掌握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等。 (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应当赔偿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主要是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支出的费用和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包括对预期利益的赔偿。 第一,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库预租费)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等。 第二,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通知或者说明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或财产损害时,致害方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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