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群公司拖欠洪深公司15万元货款拒不支付。洪深公司向A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越群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李某,判决越群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5.8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越群公司拒不履行。洪深公司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越群公司仅有财产5

admin2021-06-28  42

问题 越群公司拖欠洪深公司15万元货款拒不支付。洪深公司向A市B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查明越群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李某,判决越群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15.8万元。该判决生效后,越群公司拒不履行。洪深公司申请B区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中发现越群公司仅有财产5万元,经洪深公司申请,法院裁定追加李某为被执行人。关于李某不服该裁定的救济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选项 A、向B区法院申请再审
B、向B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C、向A市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D、向B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答案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第32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14条第2款、第17条至第21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据此,李某如不服法院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应向B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D选项为正确答案,其余选项说法均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FmlFFFM
0

相关试题推荐
最新回复(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