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外语
计算机
考研
公务员
职业资格
财经
工程
司法
医学
专升本
自考
实用职业技能
登录
司法
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
admin
2017-04-04
21
问题
案情:经工商局核准,甲公司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木材切片加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由乙公司供应加工木材1万吨。不久,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企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1个月后,省林业局以甲公司无证加工木材为由没收其加工的全部木片,并处以30万元罚款。期间,省林业公安局曾传唤甲公司人员李某到公安局询问该公司木材加工情况。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因甲公司停产,无法履行与乙公司签订的合同,乙公司要求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甲公司表示无力支付和赔偿,乙公司向当地公安局报案。2010年10月8日,公安局以涉嫌诈骗为由将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刑事拘留,1个月后,张某被批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被释放。张某遂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公安局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张某又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请求。
问题:
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选项
答案
不成立。因为本案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
解析
要做好案例分析要求考生至少把握好以下三方面:一是认真、深入分析题干材料,对决定案件要害的细节有深刻洞察;二是了解与问题相关的规定;三是能正确将具体规定运用于案件。要做到这三方面并不容易。本题的案例材料所分的两个自然段提供了两个分析基点,第一个自然段主要涉及行政许可、治安处罚与行政诉讼问题,第二个自然段则是国家赔偿问题,两个自然段相对独立。不过,值得指出的是,第一个自然段明确指出被诉行为是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1.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本案的地域管辖?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对这两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此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规则。而《行政诉讼法》第18、19条则是对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第18条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9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南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被诉行为为省林业局的没收和罚款处罚决定,既不是因不动产也不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的情形,应按照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即应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2.对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乙公司是否有原告资格?为什么?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定,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问题。《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l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基于此《行诉法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内在的关联。本题中,处罚对象针‘对的是甲公司,乙公司只是依双方签订的合同为甲公司提供木材,虽然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会对乙公司产生影响,如处罚致使甲公司无法履行合同支付乙公司货款,但这种联系是间接的,乙公司的损失可以通过对甲公司的民事诉讼等途径加以解决。因此,乙公司对省林业局的处罚行为没有原告资格。不过,一些考生认为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承揽合同,乙公司对甲公司加工的木材拥有所有权,故乙公司对处罚行为享有原告资格。然而,仔细分析本题的细节就会发现这一理解和分析并不正确的。理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从合同内容来看,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核心内容是由乙公司为甲公司供应木材,并非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乙公司,因此就合同的内容而言这是,而不符合承揽合同的特性;另一方面,更为重要的是,题目材料已明确交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说明是由乙公司转让木材所有权给甲公司,由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价款,这清楚表明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而不是承揽合同。若双方签订是承揽合同,乙公司的主张将不会是如此。3.甲公司对省林业局的致函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本题涉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规定基本划定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即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基于此,《行政诉讼法》第11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了肯定性列举,第12条作出了否定性列举。而《行诉法解释》第1条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进行了较全面的概括,其内容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上述规定成为分析判断某一案件或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础。不过,由于现实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对某一案件或行为的判断常常不是直截了当的。一些考生对本题分析的错误,不在于没有掌握上述规定,而在于将上述规定适用于案件。本题的材料已清楚交待省林业局向甲公司致函的内容,为“告知按照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新建木材加工食业必须经省林业局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后,方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违者将受到处罚。”从内容上分析,致函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甲公司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而是一种信息告知和劝导行为,该行为本质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对甲公司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根据《行诉解释》第1条第6项规定,对此行为甲公司不能提起行政诉讼。4.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能否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为什么?李某能否成为传唤对象?为什么?《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本题材料已明确指出,“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省林业局的处罚决定”,因此此案的被告为省林业局,被诉行为为行政处罚决定,所针对的对象为甲公司,因此法院的审理对象为该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传唤由省林业公安局采取,所针对的对象为甲公司人员李某,是与处罚决定不同的行为,不能成为本案的审理对象。本题材料已清楚指出,省林业公安局对李某的传唤是询问甲公司木材加工情况,而不是李某本身的违法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传唤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对非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不是采用传唤方式而是通知方式。《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人民警察在公安机关以外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同时适用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故对李某不能采取传唤方式。有考生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对李某进行传唤。然而,即使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传唤对象同样限于犯罪嫌疑人。《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而对证人不能适用传唤,《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到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5.省林业局要求甲公司办理的木材加丁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地方性法规是否有权创设?从省林业局致函甲公司的内容来看,省林业局是要求根据本省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凡办理新建木材加工的企业应先办理木材加工许可证,而后才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因此,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设立木材加工企业的前置性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5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人本地区市场。”此规定清楚表明,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一些考生没有按照此思路分析题目,而是从行政许可的类型来分析和回答“木材加工许可证属于何种性质的许可”,此种思路很难与本题的第二个问题建立起衔接,因此并不恰当。6.对张某被羁押是否应当给予国家赔偿?为什么?张某是在2010年10月8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11年4月1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张某才被释放。对张某的侵权行为虽发生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生效前,但持续至其生效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_T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一)201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但尚未作H:生效赔偿决定的;(二)赔偿请求人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因此,对本题的判断依据应当是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订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本题的情形符合第17条第2项的规定,故张某的羁押应当给予国家赔偿。7.公安局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张某向乙公司所在地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后,公安局是以未经确认程序为由拒绝张某请求的。首先应确定的是,张某申请的国家赔偿属于司去赔偿,应遵循司法赔偿程序。而在分析第6个问题时已指出,本题所出现的情形应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而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的重要发展是简化了司法程序,取消了司法赔偿的确认程序,因此公安局以此为由拒绝赔偿缺乏法律依据,此理由不能成立。8.检察院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张某在向检察院提出赔偿请求,检察院以本案应当适用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此种情形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拒绝张某提出的赔偿请求。然而,如前所述,本案中的侵权行为持续到2010年12月1日以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应当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因此,显然检察院拒绝赔偿张某的理由不能成立。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jikaoti.com/ti/gAblFFFM
本试题收录于:
主观题试卷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0
主观题试卷
法律职业资格
相关试题推荐
案情:甲公司与龙某签订一投资合同,约定:双方各出资200万元,设立乙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以其土地使用权出资,龙某以现金和专利技术出资(双方出资物已经验资);龙某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亏损按出资比例分担。双方拟定的公司章程未对如何承担公司亏损作出规定,其他内
天鹅公司事先并不知晓全宇公司系受大兴公司委托购买彩电,知悉这一情况后,天鹅公司能否要求大兴公司支付货款?为什么?全宇公司与天鹅公司订立的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案情:家住某市甲区的潘某(甲方)与家住乙区的舒某(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舒某将位于丙区的一处500m(上标)2的二层楼租给潘某经营饭馆。合同中除约定了有关租赁事项外,还约定:“甲方租赁过程中如决定购买该房,按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购买,具体事项另行协商
唐某作为发明人,依法应享有哪些权利?对丁公司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随机试题
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是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
甲、乙二人合伙经营一辆长途汽车,由二人轮流驾驶经营。在乙驾驶经营期间,因疏忽大意,将一行人撞伤,则()
参与交易各方应当获得平等的机会,要求证券交易活动所有参与者都有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证券交易原则为( )。
2008年9月中旬,以美国第四大投资银行雷曼兄弟公司破产为标志,美国“次贷危机”发展为国际金融危机,将世界经济拉入下行周期,全球经济发展进入“弯道”时期。下列哪一项不是经济危机的表现?()
人才机构要组织一次大学生创业及成果展活动。你怎么组织?
企业可以从如下哪些行为提高自己的可持续增长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2研]
In the following essay, each blank has four choices. Choose the most suitable one from the four choices and write down in the an
AgriculturaleconomistsdealAofproblemsrelatedBtoproducingandmarketingfarmproducts,andtheyprovidedataCaboutthefi
ThisproductinformationisintendedonlyforresidentsoftheUnitedKingdom.HighlightsContainsthreemaximumstren
A、Sorry,Idon’tknow.B、Thankyou.C、It’sOK.D、Ilikeit.B题目问的是“你戴这个帽子很好看。”只有B“谢谢你。”符合题意,故选B。
最新回复
(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