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admin2008-10-08  58

问题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的何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
如果本案二审法院判决潘某胜诉,潘某申请执行,杏林公司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杏林公司能否提出执行异议?为什么?

选项

答案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它不是诉讼当事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只有当事人才有资格提出再审申请。杏林公司不是潘某和舒某案件中的当事人,因此杏林公司不能对潘某和舒某直接的案件判决申请再审。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也就是说在执行的过程中,案外人如果认为某案件的执行标的是自己拥有权利的物,如果任由执行行为进行下去将损害自己的利益,那么案外人可以对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因此本题中杏林公司作为潘某和舒某案件之外的人,可以对潘某和舒某案件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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