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能成立的是( )。

admin2015-07-08  21

问题 下列关于法律体系的表述中不能成立的是(       )。

选项 A、研究我国的法律体系必须以我国现行国内法为依据
B、在我国,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的出现是在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后
C、尽管香港的法律制度与大陆的法律制度有较大差异,但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统一的
D、我国古代法律是“诸法合体”,没有部门法的划分,不存在法律体系

答案D

解析 法律体系反映了一国法律的现实情况,不包括历史上废止的已经不再有效的法律,一般也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没有生效的法律。故A项表述成立。近代意义的法律体系概念是部门法体系:清末沈家本修订法律是中国法制向近代转型的标志,在此之前,近代部门法体系意义上的法律体系当然也无从存在。故B项表述成立。我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分别属于不同的法系,由于“一国两制"的实行,出现了不同社会制度、不同基本性质和不同法系的法律并行的情况,但这并不意味着两个以上法律体系的并存。由于我国国家主权统一,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宪法授权制定,而宪法是我国全部法律统一的中心和出发点,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仍然可以看做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法系背景的差异并不影响中国法律体系的统一。故C项表述成立。古代中国法律一直是“诸法合体”,但是这种法典编撰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并不能否定法律体系上的诸法并存。故D项表述不成立。据此,选D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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