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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41题)
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41题)
admin
2018-07-27
30
问题
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41题)
选项
A、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A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程序,它是在一审普通程序基础上的程序简化,可以不完全按照普通程序的庭审顺序进行,B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简易程序规定》第24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人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一)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二)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三)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可见,C选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是应选的选项。《民诉解释》第270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一)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三)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四)当事人双方同意简化的。所以,D选项的表述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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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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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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