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梁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一笔税款。2016年初,梁某发现多缴税款39万元。5月15日,梁某向县国税局提交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书面申请。县国税局于5月25日作出不予退还税款的决定。梁某在复议机关市国税局作出维持县国税局不予退还税款决定的复议决定后

admin2017-09-17  27

问题 2013年度,梁某按照县国税局要求缴纳一笔税款。2016年初,梁某发现多缴税款39万元。5月15日,梁某向县国税局提交要求退还多缴税款的书面申请。县国税局于5月25日作出不予退还税款的决定。梁某在复议机关市国税局作出维持县国税局不予退还税款决定的复议决定后,依法向法院起诉。下列关于本案复议与诉讼事项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2016年回忆版)

选项 A、本案被告仅为县国税局
B、市国税局是诉讼中的第三人
C、梁某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就县国税局不予退还税款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D、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可以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复议机关印章具有同等效力
E、法院审理此案应当就县国税局作出的不予退还税款决定进行事实审和法律审,并可适用司法解释

答案D,E

解析 (1)选项AB: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县国税局)和复议机关(市国税局)为“共同被告”。(2)选项C:税款的退还属于“征税行为”,适用复议前置的法律规定,梁某应先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本选项错误。(3)选项D: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审查、决定税务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可使用行政复议专用章。行政复议专用章与行政机关印章在行政复议中具有同等效力。(4)选项E: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9条的规定,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复议决定和原行政行为一并作出裁判。对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审查行政机关调查认定的事实(证据是否合法、”客观和充分)及审查原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等内容。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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