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交叉持股的危害与立法限制。(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admin2016-10-26  30

问题 公司交叉持股的危害与立法限制。(中国人民大学2007年考研真题)

选项

答案所谓交叉持股,又称交互持股,是指企业法人互相进行投资,互相成为对方的投资人而持有对方的股权。交叉持股的具体形态可分为简单型、直线型、放射型、环形等几种基本形式。 交叉持股大致有以下负面影响: (一)危害资本充实,虚增资本 当企业间进行交叉持股时。虽然实质上只有同一资金在企业间辗转流通,但每经过一手,形式上各该企业的资本额就有同类的增加。结果不言而喻,当然导致各该公司资本额虚增及实质资本空洞化的结果。 (二)损害股东权益的公平理念 由于公司持有他公司股份,其表决权系由公司经营者代表行使,在纵向之放射型或其变型的交叉持股架构下,子公司经营者受控于母公司;另一方面。在横向的环状型或网状型之交叉持股架构下,各企业经营者最合理的行动模式,乃是不干预他公司之经营权,以换取他公司亦不干预自己公司经营权之承诺,从而在共同默契下,各该公司经营者乃将自己持有他公司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他公司经营者代理行使,结果造成各个经营者对于交叉持股体系下之自己公司股份,享有完全的自主控制权。 (三)妨碍证券市场正常交易秩序 首先,以交叉持股方式介入股市,若遭不当利用,就成为不法操纵股价之工具;其次,在交叉持股结构中,各企业相对于他企业几乎都居于一种“内部人”的地位,结果,交叉持股制度存在本身,似乎就有成为内线交易温床的疑虑;再者,于稳定经营支配权目定下,所为之交叉持股,经常是长时间持有而不于市场上买卖,严重者将造成市场上筹码不足,影响市场正常供需秩序,导致少数股份买卖,亦有可能对市场股价带来大幅震荡;最后,由于交叉持股制度促使企业吸收他企业增资时发行之新股,令企业得以较无后顾之忧地发行新股,但若过分肆无忌惮地增资,将导致市场筹码超乎正常水准,而有崩盘地可能。则交叉持股实际上隐藏着引发泡沫经济的危险性。 (四)引发企业间反竞争行为 若企业间有相互竞争关系,但却彼此交叉持股,则在获致最大利润的共同目标下,此等企业有极大的可能性,会实施联合行为,操纵市场价格或产量等。同时,垂直的上中下游厂商间因交叉持股而形成一封闭系统时,就有产生排外的可能性。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交叉持有现象对于整个经济体有许多的负面影响,因此,无论从效力、公平,还是从交易安全的角度,都应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我国公司法对交叉持股没有任何特别规定(只是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公司投资)。鉴于交叉持股的诸多不利因素,再加上中国特殊的证券市场环境,交叉持股的限制应先区分纵向交叉持股和横向交叉持股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不同的法律规制。 首先,对于纵向交叉持股,应当严禁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若因特殊情形导致子公司不得不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时,也应要求子公司必须在短时间内处理该股份。在此期间,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无表决权,其次,对于横向交叉持股,应当限制其持有的最高比例及表决权。 在具体做法上,有人提出以下建议:(一)限定子公司逆向其母公司投资性质为公积金;(二)限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优先公司的投资总额;(三)规定持股公司的通知报告及公告义务;(四)禁止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各自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同时取得对方10%以上的股份。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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