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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情形中,不能对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来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是( )
下列各情形中,不能对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来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是( )
admin
2009-05-14
33
问题
下列各情形中,不能对公司适用人格否认制度来直接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是( )
选项
A、海洋有限公司欠李某50万元,经多次催要,公司均称资金不足拒绝偿还。后李某发现该公司股东董某在公司设立时的不动产出资被高估近40万元,遂诉至法院要求董某承担连带责任
B、夏天公司注册设立一家新的公司——冬去公司。冬去公司在贸易往来中欠宋某50万元的债务,宋某诉至法院,要求夏天公司代为偿还债务,冬去公司不能提供其与夏天公司财产相互独立的证据
C、春花公司是秋月公司的母公司,两个公司使用同一套账目,前者的董事、经理兼任后者的董事、经理。秋月公司欠杨某40万元,听说杨某诉至法院,其就将本公司的财产部分转移到其母公司,杨某要求春花公司偿还欠款
D、王某、赵某二人出资成立飞天公司。在商业往来中,二人有时以公司名义、有时以个人名义签订合同。王某还曾经赵某同意从公司拿10万元钱为其母治病,在公司未作任何记录。飞天公司债权人肖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赵某偿还欠款20万元
答案
1
解析
本题考查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表明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条件以及适用的法律后果。A选项,同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股东董某应该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形下,未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没有否定公司人格的必要。故该项符合题意,入选。B选项,同法第64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见,该项中举证责任在冬去公司,其不能举证,因此对其应适用人格否认制度。故该项不合题意,不选。C选项,该项情形属于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控制,母子公司间相互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是典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故该项不合题意,不选。D选项,该项属于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的情形,也是典型的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情形。故该项不合题意,不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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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题库法律职业资格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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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二
法律职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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